放養犬 已經 失控! 全台灣有16萬以上的放養犬! 危害 野生動物 及 人類,是 某些動保團體、愛媽 飼養在戶外,不全部是 家犬棄養; 這些 放養犬 吃飽了 就把 野生動物 當成玩具
案例不只以下截錄的這些,太多案件,台灣各地都有,還有未公開的野生小動物(兔子,,,)被 放養犬咬死。

 

1959 動保專線:動物保護違法案件檢舉、人犬衝突通報、動物保護法令諮詢、虐待傷害動物、違法繁殖販賣特定寵物檢舉,遊蕩犬隻追車咬人的捕犬通報、申請成為特定寵物業者、寵物登記事項 等業務諮詢。

111年11月15日 台北市(柯文哲)政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啟用 1959 動保專線,接通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原有的 87913064 動物救援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動物救援。

112年12月28日 農委會1959專線 接通當地動物保護機關。

珍愛犬 and 動物 > 全球動保法:
https://cherishdogs-animals.blogspot.com/search/label/%E5%85%A8%E7%90%83%E5%8B%95%E4%BF%9D%E6%B3%95

專業論述、非情緒化,可以將 這些人的臉書放入書籤,
國立中興大學 動物科學系教授林怡君 (經濟動物福祉、動物福祉評估、動物行為)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24598085494
還有其他,我再慢慢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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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為浪浪發聲之後 提醒各方建立互信是當務之急
由 lca-editor 在 週二, 2023/05/30 - 11:32 發佈
作者: 關懷生命協會 倡議組
https://www.lca.org.tw/news/node/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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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懷生命協會 (2021.01.12.AM10:30.Facebook)

避免治絲益棼 TNvR 不必立法

狗口過剩應以村里為中心推行犬隻全面絕育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 聲明稿2021.1.12

今(1月12日)立法院有一場公聽會將討論「完善流浪動物控管」議題,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寵物族群管理不僅涉及眾多同伴動物之福利,預防動物受虐,也因人與動物的互動,影響動物與飼主個人和其家庭成員的健康,生命教育,公共衛生安全,乃至外來種動物溢出,或寵物走失、遺棄等,導致的環境生態影響,社會成本和國家公帑的耗費。

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對寵物族群管理密度最高者為犬和貓。眾多其他非犬貓類寵物之法益,則仍僅限於一般性保護。儘管管理加嚴的程度和進程有待更細緻的討論,但基本上應有一致的政策方針與方向,俾利各級動保行政機關、社會大眾、相關產業或利害關係團體遵循。

 

聯盟認為:流浪動物問題的解決首重源頭管理,動法盟支持TNvR(捕捉、絕育、防疫及回置),但應是過渡性措施,且應由民間自主推動,流浪犬貓TNvR不必入法。

我們認為不必入法理由如下: 

一、TNvR是流浪動物減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已在現行法制下推行。但台灣地狹人稠,部分地區流浪犬貓對野生動物保育、社區安寧與和諧,乃至交通安全等,已形成負面的衝擊,因此需有更多元、周延之犬隻族群管理計畫。刻意將TNvR立法或法制化,不僅無法解決問題,且將造成社會對立加劇,對動物保護的推廣更加不利。

二、TNvR入法包括將街頭餵食犬隻及絕育犬隻回置法制化,實際上等於讓流浪狗「國有化」、「常態化」,勢將衝擊「飼主責任」之規範與教育,造成動保法的空洞化,流浪動物問題更無解決之日。

三、飼主責任觀念若無法普遍建立,流浪狗源頭不絕,那麼「繁殖買賣」、「家犬成為流浪犬」「TNvR由政府負擔經費與責任」三者間,將形成弔詭的「產業鏈」--不斷循環消耗無辜動物的生命、愛狗人的心力、民間善款與政府公帑。

動法盟指出,以前行政單位拒絕TNvR,所以才有TNvR法制化的倡議,藉此争取空間。如今大多數地方動保行政單位已經接受並在執行,甚至蔡英文總統年前募資活動,即以TNvR團體為捐款對象。

動法盟呼籲,TNvR立法爭議多也難形成共識。政府應該做更有效的源頭管制,以基層行政單位—村里為中心貫徹犬隻族群管理政策,全面推廣犬隻絕育。

動法盟強調,政府已依法研訂並公布《動物福利白皮書》(農委會,2019),流浪狗問題之對治策略已明確定調為「族群管理」或「狗口控制」,將族群量、人狗衝突、檢舉通報等因素歸納彙整之「熱點」,也列為主要族群管理重點區域,惟以農委會 「推動友善動物保護計畫 109~112」四年中期綱要計畫為例,其執行策略雖涵蓋犬貓數量調查、族群數量控制、深化飼主責任、營造動物友善社區等範疇,但業務績效之管考或經費資源之運用,仍以縣市為對象,並大量依賴民間動保組織,僅義務動物保護檢查員之招募培訓觸及村里單位。

動法盟主張犬隻族群管理政策應以基層行政單位—村里為中心,其法源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地方自治事項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或自然保育;或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縱有不夠明確之疑慮,亦可修法解決。

 

以村里為中心有以下三點理由:

一、村里為我國第四級,也是最基層行政單位。村里長透過選舉產生,最能反映民情。

二、一般民眾無論愛狗與否,凡有檢舉通報或要求捕狗驅貓需求,多半透過村里長向地方民意代表或鄉鎮區公所反映。易言之,村里長為反映人狗互動良窳之第一線樞紐。

三、村里也是最小行政單位,亦即為各項公共政策之最小執行單位,無論各級政府之績效考核獎懲,或外部民間團體之評鑑監督,最易聚焦。

 

我們認為具體作法:

一、所有犬貓族群管理政策措施之參據,諸如:飼主、犬隻登記與絕育、家犬、放養犬或流浪犬之數量、比例,人犬衝突事件、犬貓與其他野生動物之衝突現況、動物受虐或救援事項,均應以村里為單位調查、彙整、分析、公布。

二、所有犬貓族群管理預算經費,均應以村里為核心加以運用。其應用項目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飼主與寵物調查、動物福利飼主責任教育、家犬貓絕育推廣、流浪犬貓絕育與照顧等。就流浪犬絕育而言,每一村里應以絕育80%流浪犬隻為最低目標,並應以最短時間進行才能有效控制族群繁殖。

三、中央與地方動保行政機關應協助村里長獲得相關資源協助: 如民間組織、動保志工、經費或物資。

四、稽核管考或評鑑機制應以村里為中心,並將家犬與流浪犬福利與管理措施納入項目。

「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團體: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https://www.facebook.com/lcatwn/posts/pfbid02dqCXezRpv47VpWtuNHJZ9HTp1Y7XE3thE3rgdVHGbJ3avY1tgCvcb5wrfwJM2Rr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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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團聯合發表「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政策主張」
由 辜雅禪 在 週三, 2023/03/01 - 10:41 發佈,資訊分類:  記者會 新聞稿 2023.03.01
做好源頭管理解決遊蕩犬問題
動團聯合發表「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政策主張」

 

台灣遊蕩犬問題長期困擾地方、村里,亦成為部分地區公安與衛生隱憂。中央歷年編列大筆預算,卻未能落實源頭管理,長期消耗人力、物力與財力,更造成嚴重的社會對立。動團聯合發表「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政策主張」呼籲:遊蕩犬問題應從源頭管理著手人力經費資源措施法規都應充分到位


動團聯合主張分為四部分:「基本原則」、「犬隻族群管理」、「收容犬隻動物福利」與「遊蕩犬隻與野生動物保育衝突」。

一、「基本原則」:聯合主張提到國家應積極防範各類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疼痛、緊迫與痛苦,範圍包括動物痛苦的程度、時間與數量,並應致力促進良好動物福利。而在一定資源下,特定範圍內動物的生命品質跟動物數量相關,因此動物數量的管理與資源整合運用,是維護動物福利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

不同的地理與社會人文等因素,影響了人與動物的互動,因此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因地制宜,制定適合當地區域的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辦法。針對生態敏感區,更應制定遊蕩犬隻族群及福利管理計畫,以利減少人與犬,及遊蕩犬與野生動物保育衝突。解決問題需要時間,而因地制宜、「過渡時期」之作法、期程,應由地方政府、村里長與公民團體、當地居民共同評估、研議。

二、「犬隻族群管理」:一般地區之遊蕩犬、公私立犬隻收容處所、犬隻繁殖買賣產業及民眾飼養犬隻之福利、管理、照護、獸醫倫理與專業等,均應全面納入犬隻族群管理政策,進行通盤考量

動團提出七項基本措施:落實家犬登記、絕育、不放養 與 不棄養 是飼主責任的核心關鍵;落實犬隻繁殖買賣管理與監督;提供相關資源大量宣導動物福利與人犬友善互動教育;以村里等基層行政區域為單位,結合警政與民間團體力量,落實飼主家户的狗口普查,制訂當地遊蕩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相關計畫流浪犬捕捉、絕育、疫苗與回置 (TNVR)之「回置」(R)部分是過渡時期措施,應因地制宜,因此TNVR不應法制化;而犬隻照護志工以餵食作為誘捕絕育的手段或於一般地區餵食管理犬隻,亦屬過渡時期措施,應由主管機關、村里長邀集志工,因地制宜研議訂定兼顧動物福利、族群管理與環境衛生之自律守則;最後,犬隻族群管理相關預算與成效,應定期通盤檢討,並以源頭管理措施為優先目標。

三、「收容犬隻動物福利」:動團呼籲農委會應分別訂定公、私立收容處所收容犬隻動物福利規範,確保個體動物受到良好照顧。動團也呼籲各地方政府,應補齊必要人力、經費資源才能確保動物在所內能夠獲得良好照護,包含必要時的醫療。同時,農委會應訂定公立收容所犬隻人道處理標準作業流程(SOP),確保各縣市制定「動物人道處理評估表」及「動物健康與行為評估表」,並予全面法制化,以利遵循,落實基於維護動物福利的安樂死。聲明也強調,公立動物收容所應開放監督,資訊公開。

四、「遊蕩犬隻與野生動物保育衝突」:動團指出,於法定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之範圍,各目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公園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保生態保育之維護及動物福利最大化原則,因地制宜管理遊蕩犬隻族群。任何法定生態敏感區內之野生動物保育計畫應回歸主管機關,或透過跨部會的合作研擬,包含區域內禁止餵食遊蕩動物、管理或移除流浪犬等方法之評估與執行

動物保護團體強調,解決問題需要理性、有效的方法,也需要時間。針對飼主責任、繁殖買賣管理、公立收容所之安樂死標準,政府已有相關法制基礎可以依循,但應補足執行的操作指南與研考指標及各項行政資源,才能確保各縣市依法落實,以建立飼主幫犬隻絕育、不疏縱放養、任意棄養等飼養照護責任。

多年來,犬隻流浪於社區、道路街巷,乃至生態敏感區域,也常遭路殺或引發部分地區人與犬、犬與野生動物保育的衝突,而部分縣市因首長輕忽,執行力道不足導致動物福利每下愈況,更引發社會大眾關注。動團成員致力促進動物福利,也關心人與動物和諧互動、環境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野生動物保護,經多次討論後取得本政策主張共識。

「徒法不足以自行」,動團籲請擁有實際決策權力,能夠協調爭議,並擁有分配資源權力的各級政府高層拿出魄力,農委會高層應積極整合主管動物保護的畜牧處以及主管野生動物保育與生態敏感地區之林務局及國家公園,而各地方政府高層則應因地制宜給予操作指南及指標,並補足基層人力及行政資源,使基層單位與行政組織村里長辦公室擁有足夠支持與工具,能夠積極承擔扛責,依法行政,全方位的做好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

動團理解,由於社會中的不同群體在考慮遊蕩動物議題時,各自有不同的理想目標,也都非常急切地想解決問題,因此在社群媒體上偶見高漲的情緒與激烈的言論,但也衷心地呼籲各群體中希望解決問題的人士能夠放下成見,開啟對話,唯有找出能夠積極行動的方案,才能夠儘速解除當前野生動物與遊蕩動物遭遇的危機。

動物保護團體謹提出上述原則性的主張,至於各原則中實際配套措施的寬緊程度,都還需要因地制宜進行調整,為此,動團已於2月22日拜會農委會,陳吉仲主委允諾將由杜文珍副主委擔任溝通平台,儘速整合畜牧處與林務局意見,有必要亦將邀請各方學者專家與團體更細緻研析解決之道。最後,動團同時呼籲地方政府,針對重點區域,各縣市也應儘速邀集各方代表分別就生態敏感區、人道處置、餵養規範等議題進行對話,凝聚共識,展開解決之行動方案。

新聞聯絡人 呂幼綸、姜怡如  
響應團體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愛狗人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台灣愛鼠協會
https://www.lca.org.tw/news/node/8241
。。
【關懷生命協會,這次有保持中立。】

同一篇~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 (Mar 2 7 min read)
動團發表「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政策主張」做好源頭管理解決遊蕩犬問題
Updated: Apr 10
https://www.animalsright.org/post/animalsright-org-post_tapmn_20230302?fbclid=IwAR2j0IsjxaJ-BAWU79weha--6xobteIIsHeuOTKlOnFbisTg7-3SZW1DF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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